海南自贸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条 政府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原有的工业企业,扣除县政府确定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一)、
(二)项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新办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资单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60﹪—100﹪的资金扶持。
(六)到本县老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资单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务局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码头、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二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生产性投资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三产服务企业(不含房产开发企业)用地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对引进到本县老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可协议出让的土地,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一)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生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
(二)开发商品房1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1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25﹪奖励扶持企业。
(三)开发商品房2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2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城市建设配套总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
(四)凡在澄迈投资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原有的工业企业,扣除县政府确定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一)、
(二)项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新办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资单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60﹪—100﹪的资金扶持。
(六)到本县老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资单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务局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码头、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二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生产性投资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三产服务企业(不含房产开发企业)用地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重大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对引进到本县老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可协议出让的土地,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一)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生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
(二)开发商品房1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1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25﹪奖励扶持企业。
(三)开发商品房2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20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按实城市建设配套总额的50﹪奖励扶持企业。
(四)凡在澄迈投资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