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C移民无移民监无投资风险可全家获迁
一 美国EB1-C项目概况: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分公司、拥有部份股份、合营、合资均可),客户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人、经理、部门主管或专业人员均可),即可申请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
二 申请条件:
1.年龄28—55周岁(以递交申请那一天算起,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几岁);
2.客户的中国母公司雇员达到或超过35人(以工资领用记录来证明用工的人数);
3.母公司过去三年年营业额均超过100万美元(以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来证明营业额)
4.客户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客户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5.客户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6.在客户取得绿卡之时,中国母公司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7.客户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犯罪历史。
三 项目优势:
1.性绿卡,无投资风险,办理周期短;
2.无移民监,可自由出入美国。
3.允许客户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同时随从移民美国,子女享受高水准的美国教育;
4.投资额无具体规定,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一般三十万
5.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和经营风险);
郑重声明:
一、我司是办理公民因私出入境及移民签证的专业公司,只办理移民等相关业务,不对境外派遣劳务。
二、关于我司成功办理的新移民的境外安排情况,由我司的海外合作公司按照当地情况予以安置。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分公司、拥有部份股份、合营、合资均可),客户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人、经理、部门主管或专业人员均可),即可申请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
二 申请条件:
1.年龄28—55周岁(以递交申请那一天算起,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几岁);
2.客户的中国母公司雇员达到或超过35人(以工资领用记录来证明用工的人数);
3.母公司过去三年年营业额均超过100万美元(以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来证明营业额)
4.客户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客户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5.客户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6.在客户取得绿卡之时,中国母公司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7.客户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犯罪历史。
三 项目优势:
1.性绿卡,无投资风险,办理周期短;
2.无移民监,可自由出入美国。
3.允许客户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同时随从移民美国,子女享受高水准的美国教育;
4.投资额无具体规定,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一般三十万
5.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和经营风险);
郑重声明:
一、我司是办理公民因私出入境及移民签证的专业公司,只办理移民等相关业务,不对境外派遣劳务。
二、关于我司成功办理的新移民的境外安排情况,由我司的海外合作公司按照当地情况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