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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区域:
舟山 > 普陀
类别:
公司注册
地址:
浙江自贸区内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至少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至少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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