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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去税务机关为自己名下的公司办理缴税手续,谁知竟被税务机关告知其名下还有另一家公司,且处于欠缴税款的状态。经查询得知,原来是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了。为此,王先生将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被冒用身份的工商注册登记。今天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令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

据王先生起诉称,4月2日,他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在北京市平谷区以其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一家“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他本人对此完全不知情,从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在平谷注册公司,只是此前丢失过身份证,后又补办。在被告提供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中,凡是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都是伪造的,且其留存的身份证原件也是他在2014年丢失的旧证。

发现这种情况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被告解决,但被告始终没能解决。为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将原告登记为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行政行为。

对此,被告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表示,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其依申请准予其登记,符合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时,工商机关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当由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即工商登记的代理机构承担。

这起案件由平谷区法院院长祖鹏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但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其所提交的涉案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终判令撤销涉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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