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邦恒告诉你营业执照有哪几种?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现行我国的营业执照分为以下几种:
1.1988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主要颁发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民(国有)、集体、联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该版的《营业执照》也颁发给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1988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登记机关、注册号”;《营业执照》的主要内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机关、注册号”。
2.1994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1994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主要内容为“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
3.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属于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包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港澳台资企业(下同)。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内容与1994年版基本相同,差别在于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加了“分支机构”事项,并将“营业期限”称为“经营期限”。在实际运用中,2001年版与1994年版的差别,还有注册号的编号和企业类型。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2001年版,注册号是由各被授权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予以编号,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编号为“浙杭企独……”;中外合资企业为“浙杭企合…….”;中外合作企业为“浙杭企作……”。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修改了《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将原该《细则》第三十九条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字样全部删除。同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颁发”1995年版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并要求在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时换发2001年版的营业执照。因此,《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已经失效,成为历史。
4.颁发给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2006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根据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颁发给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1994年版相比,增设“实收资本”事项;“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修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以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另外,营业执照的尺寸以及“须知”的内容等都作了调整。
5.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2006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根据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工商外企注函(2006)28号《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2006年版营业执照,与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比,“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企业类型”改为“公司类型”;去掉“分支机构”项目,增加了“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两项;副本规格改为A4。《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副本规格也改为A4。原2001年版营业执照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八类营业执照,除1994年版和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目前正在与2006年版两种营业执照交替外,今后营业执照的种类为6类。因此,蓝文所说的“我国营业执照分为两种”,并将早在2001年就已经废止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划为一类,有误。
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认定,有一定的专业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属职权范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实质上是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的职权。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也都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营业执照管理的专属职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认为必要,可以函请颁发营业执照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营业执照的性质以及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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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现行我国的营业执照分为以下几种:
1.1988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主要颁发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民(国有)、集体、联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该版的《营业执照》也颁发给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1988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登记机关、注册号”;《营业执照》的主要内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机关、注册号”。
2.1994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1994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主要内容为“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
3.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属于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包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港澳台资企业(下同)。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内容与1994年版基本相同,差别在于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加了“分支机构”事项,并将“营业期限”称为“经营期限”。在实际运用中,2001年版与1994年版的差别,还有注册号的编号和企业类型。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2001年版,注册号是由各被授权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予以编号,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而言,外资企业编号为“浙杭企独……”;中外合资企业为“浙杭企合…….”;中外合作企业为“浙杭企作……”。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修改了《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将原该《细则》第三十九条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字样全部删除。同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颁发”1995年版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并要求在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时换发2001年版的营业执照。因此,《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已经失效,成为历史。
4.颁发给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2006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根据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颁发给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1994年版相比,增设“实收资本”事项;“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修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以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登记机关。另外,营业执照的尺寸以及“须知”的内容等都作了调整。
5.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2006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根据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工商外企注函(2006)28号《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2006年版营业执照,与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比,“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企业类型”改为“公司类型”;去掉“分支机构”项目,增加了“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两项;副本规格改为A4。《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副本规格也改为A4。原2001年版营业执照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八类营业执照,除1994年版和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目前正在与2006年版两种营业执照交替外,今后营业执照的种类为6类。因此,蓝文所说的“我国营业执照分为两种”,并将早在2001年就已经废止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划为一类,有误。
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认定,有一定的专业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属职权范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实质上是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的职权。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也都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营业执照管理的专属职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认为必要,可以函请颁发营业执照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营业执照的性质以及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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