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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疫情发生至今仍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已批准缓缴的单位除外),应于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2020年12月1日起,单位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表示,为规范缴存业务秩序,将单位补缴和申请降低比例、缓缴的时间定为2020年11月30日前,与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公积金中心表示,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对疫情发生至今未汇缴月份进行补缴(汇缴)。已批准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补缴(汇缴)前需先至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广铁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年度调整。若单位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者暂缓缴存。单位申请暂缓缴存的,应在补缴方案中就缓缴期间离职职工的补缴问题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单位应先为其办理补缴。
疫情期间,单位未能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会不会受影响呢?对此,公积金中心表示,未经批准缓缴或阶段性停缴的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对疫情发生至今未汇缴月份进行汇缴,2020年1月至11月公积金在汇缴完成后可认定为连续缴存。自2020年12月1日起,单位未及时缴存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可能因缴存记录不连续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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