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灯部分标准规范解析张家口泰吉航空科技
障碍灯部分标准规范解析
1. 《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该障碍灯标准规范已不适用;
2. 《航空障碍灯(MH/T6012-2015)》:该障碍灯标准规范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 《航空障碍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7-05》:该检测规范于2017年10月30日下发;
4.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为2014年5月21日之前,障碍灯送检合格后颁布的证明证书文件。
2014年5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合格审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4〕1463号)暂停受理新申请,原有已合格取证的产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延续的通知》(局发明电〔2015〕15号),将原有已合格取证的产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5〕797号), 民航局印发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民航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本规定的 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的,均延续至2015年9月30日。有关制造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办理设备检验等事宜。
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为2015年9月30日之后的,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截止。但合格证有效期超出《规定》要求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周期的,制造商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周期内,办理质量一致性审核事宜。
三、进口机场设备在2015年9月30日前已签定采购合同的,可继续执行。在2015年9月30日后签定采购合同的,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机场设备检验等事宜。
至此《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新申请的障碍灯将会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通告信息表,相关的信息可以在中国民航总局上查询。
1. 《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该障碍灯标准规范已不适用;
2. 《航空障碍灯(MH/T6012-2015)》:该障碍灯标准规范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 《航空障碍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7-05》:该检测规范于2017年10月30日下发;
4.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为2014年5月21日之前,障碍灯送检合格后颁布的证明证书文件。
2014年5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合格审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4〕1463号)暂停受理新申请,原有已合格取证的产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延续的通知》(局发明电〔2015〕15号),将原有已合格取证的产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5〕797号), 民航局印发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民航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本规定的 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的,均延续至2015年9月30日。有关制造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办理设备检验等事宜。
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为2015年9月30日之后的,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截止。但合格证有效期超出《规定》要求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周期的,制造商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的质量一致性审核周期内,办理质量一致性审核事宜。
三、进口机场设备在2015年9月30日前已签定采购合同的,可继续执行。在2015年9月30日后签定采购合同的,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机场设备检验等事宜。
至此《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新申请的障碍灯将会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通告信息表,相关的信息可以在中国民航总局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