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落户积分咨询服务
1、稳居就业落户
中山鑫博教育咨询服务-龚老师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入户登记在自有住房。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没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入户登记在居住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申请人需在《居住证》签发镇区申请落户,且应当近在该镇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
2、投靠入户
夫妻投靠入户: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为家庭入户、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
子女投靠父母: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外县市户籍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一)子女尚未成年,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两地的;
(二)子女已成年但正在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未婚(不含离异)学生的。
父母投靠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父母可申请投靠,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有多名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其中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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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靠人的住房产权属父母亲的,被投靠人配偶的父母暂缓投靠。
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中山,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住房证明。
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3、人才入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根据我市人才入户有关政策向人社部门申请人才入户:
(一)到我市报到的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我市企业聘用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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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教育部承认学历的人才:
2.具有经市人社局核定的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取得有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4.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特殊专业技能须由用人单位正式提出,要求必须按照以上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核定。
(三)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我市的紧缺适用人才可适当放宽入户条件。
人才入户政策详细内容由人社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入户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入户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该企业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迁入中山。
4、投资入户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投资入户:
(一)实缴资金达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制造业(以统计部门的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为凭)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5个;实缴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年入户指标5个;
(二)属上规上限(以统计部门的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为凭)且年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5、纳税入户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纳税入户:
(一)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
(二)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1000万-5000万元(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
(三)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100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
(四)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第六十五条 符合我市投资入户、纳税入户政策的企业,可申请将入户指标给予企业投资者或家属或企业聘用的中层业务骨干、员工落户。
符合投资入户、纳税入户政策的企业不得买卖和转借使用入户指标。入户指标不累积,自动作废。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包含企业在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所有税种金额(不含企业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
同一企业仅有一次性入户指标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使用入户指标。原有一次性入户指标的企业,如在次年纳税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相应的纳税入户政策申请使用入户指标。
6、荣誉人员入户
在我市荣获、省级或市级劳动模范、“‘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异地务工人员”或“中山市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流动人员,可申请入户。
荣誉人员入户资格自荣誉证书签发日期或表彰文件签发(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申请迁入入户,视为自动放弃入户资格。
7、随军家属入户
驻扎我市的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符合随军政策条件的,可申请随军家属入户。有自有住房的,入户家庭户;无自有住房的,可入单位集体户,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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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入户登记在自有住房。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没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入户登记在居住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申请人需在《居住证》签发镇区申请落户,且应当近在该镇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
2、投靠入户
夫妻投靠入户: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为家庭入户、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
子女投靠父母: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外县市户籍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一)子女尚未成年,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两地的;
(二)子女已成年但正在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未婚(不含离异)学生的。
父母投靠子女: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父母可申请投靠,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有多名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其中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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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靠人的住房产权属父母亲的,被投靠人配偶的父母暂缓投靠。
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中山,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住房证明。
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3、人才入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根据我市人才入户有关政策向人社部门申请人才入户:
(一)到我市报到的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我市企业聘用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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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教育部承认学历的人才:
2.具有经市人社局核定的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取得有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4.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特殊专业技能须由用人单位正式提出,要求必须按照以上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核定。
(三)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我市的紧缺适用人才可适当放宽入户条件。
人才入户政策详细内容由人社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入户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入户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该企业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迁入中山。
4、投资入户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投资入户:
(一)实缴资金达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制造业(以统计部门的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为凭)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5个;实缴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年入户指标5个;
(二)属上规上限(以统计部门的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为凭)且年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5、纳税入户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纳税入户:
(一)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
(二)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1000万-5000万元(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
(三)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100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
(四)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款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第六十五条 符合我市投资入户、纳税入户政策的企业,可申请将入户指标给予企业投资者或家属或企业聘用的中层业务骨干、员工落户。
符合投资入户、纳税入户政策的企业不得买卖和转借使用入户指标。入户指标不累积,自动作废。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包含企业在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所有税种金额(不含企业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
同一企业仅有一次性入户指标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使用入户指标。原有一次性入户指标的企业,如在次年纳税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相应的纳税入户政策申请使用入户指标。
6、荣誉人员入户
在我市荣获、省级或市级劳动模范、“‘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异地务工人员”或“中山市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流动人员,可申请入户。
荣誉人员入户资格自荣誉证书签发日期或表彰文件签发(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申请迁入入户,视为自动放弃入户资格。
7、随军家属入户
驻扎我市的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符合随军政策条件的,可申请随军家属入户。有自有住房的,入户家庭户;无自有住房的,可入单位集体户,未成年子女可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