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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中山咨询办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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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设立人才入户“一站式”服务窗口。根据我市人才和户籍政策,对符合相应入户条件的人才,由其本人在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统一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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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综合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对符合人才入户政策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申请人具有干部身份的,市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干部商调函。自收到申请人人事档案之日起(以申请人档案邮寄回执载明的送达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人事档案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发出《人才入户(调动)通知书》;

人事档案审核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上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未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审核通过。

2、申请人不具有干部身份的,市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人才入户(调动)通知书》。对不符合人才入户政策、审核未能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上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未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审核通过。

实行职业资格技能复审机制

为杜绝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入户依据的情况,确保职业技能人才入户公平,将对在外省(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复审。

(一)申请人才入户依据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人社部公布新的职业资格目录前按照旧目录的有效时间内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也视为有效依据。

(二)申请人使用外省(市)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技能人才入户依据的,要求全部在我市进行职业技能复核鉴定(新资格证目录取消的除外)。

(三)市人社局受理人才入户申请后,对取得外省(市)职业技能证书的,确定鉴定时间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复核,人社局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鉴定。复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四)复核鉴定的方式为考核该工种中级工实操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者出具复核鉴定通过的核准材料。

(五)复核鉴定通过的证明材料作为申请人人才入户条件。复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不服,可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社局申请重新鉴定一次。重新复核仍然不通过,视为不符合人才入户条件。

(六)复核鉴定申请人无需缴纳费用。所需经费按照该工种中级工的鉴定费用标准,由市人社局根据复核鉴定人数从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中据实列支。

实行人才入户优先办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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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市人社局核发的《人才入户(调动)通知书》及入户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申请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市公安局应优先予以办理。其中,省外户籍的当场核准并出具《准入迁入证明》;省内户籍的当场核准并纳入省内入户迁移‘一站式’系统办理。

实行人才入户灵活管理机制

(一)对取得《人才入户(调动)通知书》的申请人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指产权登记在本人或配偶或子女(含继子女、收养子女)名下的住房)的,可直接申请落户家庭户,直系亲属入户可一并随迁;没有自有住房的,凭国土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可自愿申请将入户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镇区人才公共户、工作地居委会集体户或申请人父母在本市名下的住房,直系亲属入户可一并随迁,但暂缓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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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调入我市的各类人才,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镇区人才公共户的,具备单独立户条件后,其本人及亲属入户必须迁至家庭户。

(三)建立人才入户退出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个人申请入户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户,并对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报征信管理部门。

(四)建立集体户和人才公共户退出机制。住建、公安、国土、人社部门协助镇区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检查,重点检查通过人才入户方式落户到集体户或镇区人才公共户6的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如其符合迁入自有房产条件的,可由镇区督促本人及(或)其亲属在半年内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如超期不迁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各镇区组织人事、公安、计生等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人才公共户人员进行跟踪检查和情况分析,及时解决在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方面的问题,镇区公安分局要建立人才落户通报机制,定期将人才落户情况抄送人才落户地镇区组织人事办公室及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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