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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区域:
郑州 > 金水 > 金水周边
类别:
法律顾问
地址:
东风南路商鼎路交叉口东南角升龙广场3号楼B座1013
    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一个年仅16岁的少年因为制毒贩毒而被刑拘。这样的一出,各位网友纷纷猜测:这个孩子一定是个不学无术的小混混,才会走到这一步。但是事实却让网友们大跌眼镜,这个少年其实是一位化学天才,只是因为一念之差,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一念之差,筑成大错
    现年16岁的少年小杰原本应该是一个无忧无虑的学生,他从小就十分迷恋化学实验,在校期间更是十分酷爱化学。偶然的一个机会,小杰当着其邻居刘宏的面,居然尝试着制出了毒品。刘宏在惊讶的同时,心中生出了一个邪恶的念头。
      此后,刘宏向小杰提出,两人可以靠小杰的技术赚钱,具体方案是:刘宏提供前期的资金支持,小杰则提供技术并且自己出面购买所需的制造设备以及原材料,两人一起制造毒品,获得的利润两人五五分成。小杰想到,自己既可以满足自己对化学的喜爱,同时还可以得到不菲的报酬,两全其美。于是二人开始了制毒贩毒的不归路,先后共制造出11公斤成品并进行贩卖。
      随后,小杰的父母发现了其与邻居刘宏的“买卖”,但是这对父母在利益的驱使下,并没有阻止小杰的违法行为,反而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并且拉着亲朋好友帮着一起从事犯罪活动。9月初,小杰将剩下的材料及设备转移至自家老宅内独自生产,开始“自产自销”。
    截止到案发,小杰及同伙共制造出约18公斤的,先后以每公斤7000元至1.5万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贩卖,共获利约10.5万元。近日,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刘宏、刘林军(小杰父亲)、杨芳(小杰母亲)、贺小军(小杰姑父)批准逮捕。因小杰尚未成年,检察院决定对其另案处理。
                  律师专业意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刘林军、杨芳和贺小军在得知小杰制毒贩毒的事实后,不仅没有劝阻,反而直接参与其中,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数量为18公斤,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刘宏在得知小杰制毒的事实后,不仅没有劝阻,反而以利益引诱,利用和教唆小杰制度贩毒,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触犯了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并且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出发。
      小杰利用自己的化学知识,制毒贩毒,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小杰在实施杀害鲍某的行为时,已经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即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并且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小杰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杰虽然具备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但是未满18周岁,属于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小杰是未成年,不应适用死刑。故,法官在审理小杰案件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并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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