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未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被判无效崔鹏团队
征地拆迁崔鹏座右铭: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披着法律的戎装,手握正义的兵戈,在朦胧的天下里搏杀,以薄弱的能量在漆黑夜里迎接破晓。让清晨曙光照亮被拆迁人的笑容。
崔鹏,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中国北京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今,现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熟悉全国各地相关政策和解决疑难问题的策略,为人真诚质朴,工作作风犀利,协助团队办理多起全体性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18101031118
微信:bjybcp
征地拆迁崔鹏座右铭: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披着法律的戎装,手握正义的兵戈,在朦胧的天下里搏杀,以薄弱的能量在漆黑夜里迎接破晓。让清晨曙光照亮被拆迁人的笑容。
崔鹏,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中国北京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今,现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熟悉全国各地相关政策和解决疑难问题的策略,为人真诚质朴,工作作风犀利,协助团队办理多起全体性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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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连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期: 2015-09-1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滁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高玉连,男。
代理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谢鹏辉)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
原告高玉连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明光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玉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王政及委托代理人杨光艳、张德莉,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申正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双方协调不成,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恢复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本案明光市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规定的程序,在征收土地申报未被批复前即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且在高玉连未提供有效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与高玉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时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律程序,应确认无效。高玉连提出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与高玉连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崔鹏,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中国北京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今,现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熟悉全国各地相关政策和解决疑难问题的策略,为人真诚质朴,工作作风犀利,协助团队办理多起全体性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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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崔鹏座右铭: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披着法律的戎装,手握正义的兵戈,在朦胧的天下里搏杀,以薄弱的能量在漆黑夜里迎接破晓。让清晨曙光照亮被拆迁人的笑容。
崔鹏,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中国北京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今,现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熟悉全国各地相关政策和解决疑难问题的策略,为人真诚质朴,工作作风犀利,协助团队办理多起全体性重大疑难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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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连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期: 2015-09-1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滁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高玉连,男。
代理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谢鹏辉)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
原告高玉连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明光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玉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王政及委托代理人杨光艳、张德莉,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申正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解决,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双方协调不成,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恢复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本案明光市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规定的程序,在征收土地申报未被批复前即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且在高玉连未提供有效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与高玉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时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律程序,应确认无效。高玉连提出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与高玉连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