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讲解借贷纠纷
借条上没写出借人名字,能否向借款人主张还钱?
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为你解答~法律知识要点: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小额借款,大多不好意思索要借款凭证,或者在书写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内容特别简单,简单到连出借人(债权人)的名字都不写,若借款人不讲诚信,到期不还款的,出借人只能诉诸法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借条上没有表明出借人是原告的,那么借款人该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呢?
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对此应当给予受理,至于出借人是不是实际的债权人,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
该法律条文实际上是规定出借人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即使未写明出借人是谁,但持有人即视为债权人,即像普通的动产一样,原则上推定谁占有谁所有,这里就是推定谁持有借条谁就是出借人,如借款人对自己书写的借条不认可的话,则借款人就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出借人是谁,若有证据证明持有人并非真正的出借人的,则法院经审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只能推定借据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会支持借据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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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为你解答~法律知识要点: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小额借款,大多不好意思索要借款凭证,或者在书写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内容特别简单,简单到连出借人(债权人)的名字都不写,若借款人不讲诚信,到期不还款的,出借人只能诉诸法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果借条上没有表明出借人是原告的,那么借款人该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呢?
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对此应当给予受理,至于出借人是不是实际的债权人,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
该法律条文实际上是规定出借人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即使未写明出借人是谁,但持有人即视为债权人,即像普通的动产一样,原则上推定谁占有谁所有,这里就是推定谁持有借条谁就是出借人,如借款人对自己书写的借条不认可的话,则借款人就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出借人是谁,若有证据证明持有人并非真正的出借人的,则法院经审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只能推定借据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会支持借据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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