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专业代办
如果你要申请证,首先要先办营业执照。
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理机关
申请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专卖局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根据《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
(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专卖局大厅直接递交《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各级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
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理机关
申请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专卖局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根据《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
(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专卖局大厅直接递交《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各级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