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代办互联网经营许可证资质加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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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信息直接撮合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信息直接撮合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