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国贸附近专卖零售许可证怎么办理找郑州哲曦
一、办理名称
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人民共和国专卖法》、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郑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三、审批机关
申办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区(县)专卖局
四、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郑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四)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目录
(一)新办
1、《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申请营业执照材料;
3、负责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从事经营的证明;或集贸市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
5、特殊人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变更
1、《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延续
1、《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补办
1、《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2、郑州市内发行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或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
(五)停业或歇业
1、《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恢复营业
《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六、申请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程序
(一)填写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申请表格。申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区(县)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也可以登陆郑州市专卖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二)向所在地区(县)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三)区(县)专卖局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对已受理的申请,区(县)专卖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审批同意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不同意的,区(县)专卖局作出不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卖零售许可证。
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人民共和国专卖法》、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郑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三、审批机关
申办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区(县)专卖局
四、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郑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四)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目录
(一)新办
1、《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申请营业执照材料;
3、负责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从事经营的证明;或集贸市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
5、特殊人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变更
1、《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延续
1、《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补办
1、《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2、郑州市内发行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或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
(五)停业或歇业
1、《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恢复营业
《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审批表》
六、申请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程序
(一)填写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申请表格。申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区(县)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也可以登陆郑州市专卖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二)向所在地区(县)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三)区(县)专卖局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对已受理的申请,区(县)专卖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审批同意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不同意的,区(县)专卖局作出不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