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介绍费如何合理合规的税收筹划
“居间费”说白了就是介绍费,中间人拿的钱税法上是认可居间费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讲,怎么筹划居间费,实话说没啥好办法。很多人对税务筹划有个误解啊,总以为可以经过一些精巧复杂的设计,把税都给省下来。其实真正靠谱的税务筹划,大部分都是税务优化而已,和管理咨询是彼此嵌套的。而大多数野路子事务筹划,说到底其实就是俩字核定。别看网上各路老师讲得天花乱坠了,真正能超大幅度减税的就只有核定这一招,而这招现在风险很大。税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基建费的处理现在无外乎就是三种核定。
种到园区设立个体户,个体户核定。
第二种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核定。
第三种利用特定地区的自然人核定。
种风险高。这几年各种明星和网红税案案发之后,税务局的通报中都有提到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这就是把个人的劳务报酬包装成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然后核定征收,少交税,形式上好像合法凭什么认定这是偷税呢?还是你个人提供的服务啊,只是套了个格,虚假转换收入性质。这种偷税形式的认定有非常大的主观性,有时候也不是直接认定你偷税而是打电话让你补税。比如41号公告之前,很多人都通过各种合伙的包装来做股权转让的核定,也是类似的玩法,有一段时间都被税务局打电话要求补税。中国的行政执法有一些比较微妙的地方,经常会有一种的软性执法,其实就是你接触多了就明白了。另外有些人是居间费都收完了之后才成立个体户,个体户核定的,然后给对方开票,这种就连争议都没有了,属于100%的脱水而且属于虚开。
第二种风险也不低。你要明白不管哪种方式,实质上都是把居间费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设法变为经营所得。从立法初衷来讲,我们是按个人独立劳作还是组织劳作来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个人独立劳作拿到的就是劳务报酬,个人领导小团伙劳作能拿到的就是经营做的,但实务中却变得很复杂。就拿个体户来讲,如果个体户他就只有我一个人,老板和员工都是我,我的收入后不还是按经营所得来算吗?所以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现在是个浆糊问题,税种也认为是有区别的,但是拿不出来有力的证明文件,你个人直接提供的居间费,就是劳务报酬,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就变成了经营所得,然后核定合法吗?税局对13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有提到。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者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的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负责,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之所以总谈原则,就是因为缺少具体规定。以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居间费走核定确实很有问题。
第三种自然人代开。同样的只有税务局认定你这个是经营所得才能核定。认定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不能合并,所不同的是,这回给你开票的是税务局啊,很多人觉得税务局开票就万无一失,其实也很难说。按理说,应该选服务发生地或者住所地的税务局,很多人都会选择到一个不相干的地方,那里有园区,你怎么解释呢?而且同样有刚才讲到的违反税收公平原则的问题。劳保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再税局还没有出台明确文件之前,现在税务机关在认定收入性质的时候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有转换收入性质的做法,其实都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在现在这种收入征管的趋势下,核定征收的范围正在收紧的,监管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现在也是重点的税收监控对象。简单的核定征收以后的风险会越来越大的。
种到园区设立个体户,个体户核定。
第二种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核定。
第三种利用特定地区的自然人核定。
种风险高。这几年各种明星和网红税案案发之后,税务局的通报中都有提到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偷税。这就是把个人的劳务报酬包装成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然后核定征收,少交税,形式上好像合法凭什么认定这是偷税呢?还是你个人提供的服务啊,只是套了个格,虚假转换收入性质。这种偷税形式的认定有非常大的主观性,有时候也不是直接认定你偷税而是打电话让你补税。比如41号公告之前,很多人都通过各种合伙的包装来做股权转让的核定,也是类似的玩法,有一段时间都被税务局打电话要求补税。中国的行政执法有一些比较微妙的地方,经常会有一种的软性执法,其实就是你接触多了就明白了。另外有些人是居间费都收完了之后才成立个体户,个体户核定的,然后给对方开票,这种就连争议都没有了,属于100%的脱水而且属于虚开。
第二种风险也不低。你要明白不管哪种方式,实质上都是把居间费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设法变为经营所得。从立法初衷来讲,我们是按个人独立劳作还是组织劳作来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个人独立劳作拿到的就是劳务报酬,个人领导小团伙劳作能拿到的就是经营做的,但实务中却变得很复杂。就拿个体户来讲,如果个体户他就只有我一个人,老板和员工都是我,我的收入后不还是按经营所得来算吗?所以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现在是个浆糊问题,税种也认为是有区别的,但是拿不出来有力的证明文件,你个人直接提供的居间费,就是劳务报酬,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就变成了经营所得,然后核定合法吗?税局对13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有提到。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者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的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负责,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之所以总谈原则,就是因为缺少具体规定。以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居间费走核定确实很有问题。
第三种自然人代开。同样的只有税务局认定你这个是经营所得才能核定。认定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不能合并,所不同的是,这回给你开票的是税务局啊,很多人觉得税务局开票就万无一失,其实也很难说。按理说,应该选服务发生地或者住所地的税务局,很多人都会选择到一个不相干的地方,那里有园区,你怎么解释呢?而且同样有刚才讲到的违反税收公平原则的问题。劳保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再税局还没有出台明确文件之前,现在税务机关在认定收入性质的时候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有转换收入性质的做法,其实都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在现在这种收入征管的趋势下,核定征收的范围正在收紧的,监管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现在也是重点的税收监控对象。简单的核定征收以后的风险会越来越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