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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运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可以有哪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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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个热门话题,特别是针对各地出台的招商引资、总部经济政策等都想展示自己的价值,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核定征收等个人都有个人的方案。税收筹划没有错,且必要的事前筹划也是避免经营和税务风险的手段,但前提是要合法合规,不能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存在成本、人力成本等大量成本无法财务化,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企业,是否可依据《征管法》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呢?。
  问题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税[2000]91号文第七条、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
有限公司的政策真的很好,特别是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因为相比较小企业而言,大企业很多税是没法省的,硬着头皮交,并且想有些低税率比如核定征收还不能用,检查的特别严。但是这有限公司政策是要你实打实在注册地把该交的都交完,交的税有两个流向,一个流向了中央财政,进了国家金库。另外一部分则是留在了当地的地方财政,发展经济。基建,福利等等。那么这部分钱是地方支配的为了招商引资,地方会让利部分给带企业,这对于企业来说不用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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