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著作出版_云南档案专业评职称急招馆员合作主编出书
领航出书网策划档案学学术专著征集主编、副主编合作出书,省级以上出版社,正规ISBN书号,一书一号
[1]《档案学理论***实践应用》
[2]《城建档案***智慧化管理与建设》
[3]《网络环境下的档案***整合与开发》
[4]《档案馆***建设与服务研究》
[5]《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云南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现行文件是:云人社发 〔2022〕7号 关于印发 «云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 的通知
其中关于学术著作出版等的条件要求如下: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六)取得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合著 (排名前3)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以独撰、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3篇 (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其中档案专业报刊1篇以上).
2 具有较高水平或创新性的代表性成果 (排名前3)3项以上,并取得较好应用效果.
3 获得省 (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 (厅)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4 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
5 县以下人员,独撰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分析报告、技术报告3篇以上.
6 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六)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且独撰或以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4篇 (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其中档案专业报刊1篇以上);或独撰、以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6篇 (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其中档案专业报刊2篇以上).
2 具有业内一定代表性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 (排名前3)6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或较广泛的应用效果.
3 获得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市 (厅)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4 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学术成果.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六条第 (一) (二) (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 获得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 (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 专业成果显著,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创新项目 (试点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3 获得省 (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档案专家;或被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4 独撰公开出版专业著作2部以上,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公开出版专业著作3部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 获得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 (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
2 专业成果显著,主持完成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4项以上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创新项目 (试点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3 独撰公开出版专业著作3部以上,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公开出版专业著作4部以上.
[1]《档案学理论***实践应用》
[2]《城建档案***智慧化管理与建设》
[3]《网络环境下的档案***整合与开发》
[4]《档案馆***建设与服务研究》
[5]《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云南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现行文件是:云人社发 〔2022〕7号 关于印发 «云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 的通知
其中关于学术著作出版等的条件要求如下: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六)取得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合著 (排名前3)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以独撰、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3篇 (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其中档案专业报刊1篇以上).
2 具有较高水平或创新性的代表性成果 (排名前3)3项以上,并取得较好应用效果.
3 获得省 (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 (厅)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4 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
5 县以下人员,独撰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分析报告、技术报告3篇以上.
6 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六)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且独撰或以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4篇 (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其中档案专业报刊1篇以上);或独撰、以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6篇 (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其中档案专业报刊2篇以上).
2 具有业内一定代表性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 (排名前3)6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或较广泛的应用效果.
3 获得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市 (厅)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4 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学术成果.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六条第 (一) (二) (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 获得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 (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 专业成果显著,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创新项目 (试点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3 获得省 (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档案专家;或被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4 独撰公开出版专业著作2部以上,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公开出版专业著作3部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 获得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 (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
2 专业成果显著,主持完成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4项以上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创新项目 (试点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3 独撰公开出版专业著作3部以上,或以作者身份合著公开出版专业著作4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