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著出版_浙江档案馆员评职称出书急招主编
领航出书网策划档案、图书资料学术著作,诚邀主编、副主编合著出书,评职称、结课题可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1]《医院档案保护***数字化建设》
[2]《城建档案***智慧化管理与建设》
[3]《网络环境下的档案***整合与开发》
[4]《档案馆***建设与服务研究》
[5]《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6]《档案学理论***实践应用》
[7]《数字***图书馆与档案工作实务》
[8]《创新***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
浙江档案现行职称文件为:浙档发〔2021〕2 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其中关于学术著作等的条件要求如下:
三章 评审条件
十三条 学术成果
(一)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 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 项以上;或获市厅级奖励2 项以上。
2. 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5 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不少于2 篇。
3. 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教材、译作 1 部以上。
4. 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档案编研成果二等奖1 项以上。
5.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 项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 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 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市厅级奖励1 项以上。
2. 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市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3 篇以上。
3. 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教材、译作 1 部以上。
4. 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档案编研成果三等奖1 项以上。
5. 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1 项以上;或获市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 项以上。
在该职称文件的附件中对于学术著作有明确的赋分标准:
档案学术著作、档案教材、译作,立或作者,15 分/部,如果是二、三作者按80、70计分,四以后作者按60计分。独立章节撰写按内容比例计分。
[1]《医院档案保护***数字化建设》
[2]《城建档案***智慧化管理与建设》
[3]《网络环境下的档案***整合与开发》
[4]《档案馆***建设与服务研究》
[5]《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6]《档案学理论***实践应用》
[7]《数字***图书馆与档案工作实务》
[8]《创新***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
浙江档案现行职称文件为:浙档发〔2021〕2 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其中关于学术著作等的条件要求如下:
三章 评审条件
十三条 学术成果
(一)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 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 项以上;或获市厅级奖励2 项以上。
2. 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5 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不少于2 篇。
3. 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教材、译作 1 部以上。
4. 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档案编研成果二等奖1 项以上。
5.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 项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 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 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市厅级奖励1 项以上。
2. 独立或以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市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3 篇以上。
3. 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教材、译作 1 部以上。
4. 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档案编研成果三等奖1 项以上。
5. 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1 项以上;或获市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 项以上。
在该职称文件的附件中对于学术著作有明确的赋分标准:
档案学术著作、档案教材、译作,立或作者,15 分/部,如果是二、三作者按80、70计分,四以后作者按60计分。独立章节撰写按内容比例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