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黑龙江档案专业评职称急招馆员合作出书ISBN书号
领航出书网策划档案编研、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档案专著、教材,诚邀主编、副主编合作出书,馆员评职称可用
[1]《网络环境下的档案***整合与开发》
[2]《文书档案***实务》
[3]《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4]《档案学理论***》
[5]《创新***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
正规出版社出版,一书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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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黑龙江哈尔滨档案职称评审出书的条件具体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档案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8号)中《黑龙江省档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执行。
三章 评审条件
十一条 馆员
五、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按标准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著录整理、数字化加工等业务工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受到表彰。
(二)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三)参加制定本单位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印发实施。
(四)参与完成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的编写或档案陈展的设计、布展。
(五)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取得合格以次,本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在考评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贡献。
(六)参与档案业务培训,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
(七)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档案论文2篇及以上。
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五、业绩成果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5件以上,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2.按年度完成5次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500卷件以上。
4.参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立档案资料数据库,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3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5.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具有一定影响的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6.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2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7.开展本行业档案业务讲座、培训、教学辅导5次以上,有效指导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和学习,并产生较好效果。
8.解决本行业、本地区档案工作中的难题,完成1篇的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市(厅)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贡献。
9.从事档案工作成绩,受到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0.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近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0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2篇以上的专项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效解决本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中的难题。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和应用,开发应用成果被本单位、本系统或市(地)、县(市、区)党委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纳,对提升档案工作发展质效作出贡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加编制市(地)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被档案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4.作为负责人,主编完成30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3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6.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地区行业学术(技术)人,入选市(厅)级以上档案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工作。
7.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代表性成果。
8.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研究报告,经评审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9.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近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三条 研究馆员
五、业绩成果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县级以上行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8件以上。
2.按年度完成5次、5000件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2种以上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2次以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市(厅)级以上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4.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800卷件以上。
5.主持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
6.开展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5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4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8.在省级以上档案业务培训中担任授课教师,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等,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工作会议上作工作经验交流。
9.能够解决本省档案工作中的难题,至少完成2篇以上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显著贡献。
10.从事档案工作成绩,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1.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关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5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3篇以上的专项调研、分析报告,开发应用档案管理软件、推广实施档案保护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2.参加编制省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并经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编完成35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4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行业学术(技术)人,入选省级以上档案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等工作。
6.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2项以上代表性成果。
7.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评审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8.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至少3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近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由以上条件可以知道,黑龙江省档案职称评审中,出书需要的是译著或者教材,不包含专著,所以对于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来讲评职称出书可以使用教材,但不能是专著。
[1]《网络环境下的档案***整合与开发》
[2]《文书档案***实务》
[3]《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
[4]《档案学理论***》
[5]《创新***高校图书馆档案管理》
正规出版社出版,一书一号
——————————————————————————————————
目前,黑龙江哈尔滨档案职称评审出书的条件具体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档案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8号)中《黑龙江省档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执行。
三章 评审条件
十一条 馆员
五、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按标准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著录整理、数字化加工等业务工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受到表彰。
(二)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三)参加制定本单位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印发实施。
(四)参与完成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的编写或档案陈展的设计、布展。
(五)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取得合格以次,本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在考评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贡献。
(六)参与档案业务培训,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
(七)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档案论文2篇及以上。
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五、业绩成果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5件以上,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2.按年度完成5次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500卷件以上。
4.参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立档案资料数据库,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3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5.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具有一定影响的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6.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2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7.开展本行业档案业务讲座、培训、教学辅导5次以上,有效指导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和学习,并产生较好效果。
8.解决本行业、本地区档案工作中的难题,完成1篇的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市(厅)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贡献。
9.从事档案工作成绩,受到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0.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近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0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2篇以上的专项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效解决本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中的难题。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和应用,开发应用成果被本单位、本系统或市(地)、县(市、区)党委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纳,对提升档案工作发展质效作出贡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加编制市(地)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被档案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4.作为负责人,主编完成30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3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6.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地区行业学术(技术)人,入选市(厅)级以上档案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工作。
7.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代表性成果。
8.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研究报告,经评审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9.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近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三条 研究馆员
五、业绩成果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县级以上行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8件以上。
2.按年度完成5次、5000件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2种以上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2次以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市(厅)级以上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4.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800卷件以上。
5.主持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
6.开展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5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4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8.在省级以上档案业务培训中担任授课教师,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等,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工作会议上作工作经验交流。
9.能够解决本省档案工作中的难题,至少完成2篇以上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显著贡献。
10.从事档案工作成绩,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1.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关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5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3篇以上的专项调研、分析报告,开发应用档案管理软件、推广实施档案保护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2.参加编制省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并经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编完成35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4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行业学术(技术)人,入选省级以上档案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等工作。
6.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2项以上代表性成果。
7.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评审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8.作为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至少3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近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经评审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由以上条件可以知道,黑龙江省档案职称评审中,出书需要的是译著或者教材,不包含专著,所以对于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来讲评职称出书可以使用教材,但不能是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