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博专业馆员晋升职称出书专著诚邀作者合著主编
文物博物学术专著出版,征集主编合作出书,正规知名出版社,具备ISBN书号及CIP数据核字号,可用于评职称
《现代博物馆文物***与数字化应用》 征集第3主编
《博物馆学***与实践研究》征集第2、3主编
《智慧化时代博物馆***保护与修复》征集第1、3主编
《博物馆文物保护***利用》征集第2、3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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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文旅发﹝2023﹞14号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物博物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馆员资格条件
(四)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有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发掘报告等),本人撰写字数1万字以上。
2. 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1篇以上。
3. 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八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四)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发掘报告等),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
2. 独立或作为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1篇以上。
3. 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项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九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四)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高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考古发掘报告等)1部,本人撰写字数10万字以上。
2. 独立或作为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3. 公开出版高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考古发掘报告等)1部,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且独立或作为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1篇以上。
4. 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项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现代博物馆文物***与数字化应用》 征集第3主编
《博物馆学***与实践研究》征集第2、3主编
《智慧化时代博物馆***保护与修复》征集第1、3主编
《博物馆文物保护***利用》征集第2、3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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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文旅发﹝2023﹞14号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物博物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馆员资格条件
(四)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有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发掘报告等),本人撰写字数1万字以上。
2. 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1篇以上。
3. 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八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四)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发掘报告等),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
2. 独立或作为作者公开发表较高水平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1篇以上。
3. 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项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九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四)学术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高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考古发掘报告等)1部,本人撰写字数10万字以上。
2. 独立或作为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3. 公开出版高水平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含考古调查、考古发掘报告等)1部,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且独立或作为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发掘简报等)1篇以上。
4. 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项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