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师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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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城乡规划、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测绘、风景园林、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等与科研、勘察、设计、规划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土木工程、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市政公用工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等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业绩与成果,符合(1)至(3)条中的一条以上或(4)至(17) 条中的三条以上:
(1)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①等奖一项以上。
(3) 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①等奖一项以上。
(4)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②等奖一项、三等奖二项)。
(5)获得省辖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 级以上优质结构工程奖二项以上。
(6)参与编写行业、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导则、团体标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一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8) 经省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完成人。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项以上。
(10)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一项以上。
(11)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推广应用三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或撰写省级以上工法一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一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一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二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5)编写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操作手册、施工方案、一项以上。(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6)作为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项以上。
(17)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荣誉;获得企业内部评选的高质量的技术标兵、技术骨干技术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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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城乡规划、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测绘、风景园林、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等与科研、勘察、设计、规划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土木工程、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市政公用工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等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业绩与成果,符合(1)至(3)条中的一条以上或(4)至(17) 条中的三条以上:
(1)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①等奖一项以上。
(3) 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①等奖一项以上。
(4)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②等奖一项、三等奖二项)。
(5)获得省辖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 级以上优质结构工程奖二项以上。
(6)参与编写行业、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导则、团体标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一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8) 经省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完成人。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项以上。
(10)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一项以上。
(11)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推广应用三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或撰写省级以上工法一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一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一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作为参建责任单位,参与完成二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5)编写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操作手册、施工方案、一项以上。(本条仅适用于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16)作为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一项以上。
(17)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荣誉;获得企业内部评选的高质量的技术标兵、技术骨干技术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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