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北京中西医门诊审批代办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注册
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相关知识
一、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 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2)。
医疗美容机构设立人员要求:
执业人员资格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六)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北京中企裕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您深度了解,解答医疗美容机构设立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 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2)。
医疗美容机构设立人员要求:
执业人员资格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六)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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