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钢结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钢结构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钢结构屋面积计算方式,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屋顶高度达到1.20m以上应计算1/2面积,滴水檐按全面积计算,露台按1/2计算面积。
5.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钢结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钢结构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钢结构屋面积计算方式,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屋顶高度达到1.20m以上应计算1/2面积,滴水檐按全面积计算,露台按1/2计算面积。
5.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