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例汇总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增政策+核定征收
除了免增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服务业小型独资企业的增值税为3%,附加税为0.18%,还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30%-50%的返还,综合税率为开票金额的5个点以下。缴税后,你可以自由支配不再缴纳分红税。(详情公众号《税收小沫》)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3ZOb)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Z334OI洛)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