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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的定义和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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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定义: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从而难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听力残疾鉴定标准分为四级:
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重度以上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重度以上障碍。
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拓展资料:
2006年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提出的定义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或言语声,以至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按照发生时间可分为先天聋和后天聋。按照发生原因可分为感音性耳聋(听细胞受损)、传音性耳聋(声音传导通路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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