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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法律知识_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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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物质足够丰富的时代,拥有私有化产品是每一个人获得生理或精神满足的直接体现,比如买手机是为了听歌打游戏,买车是为了方便出行,顺便显显自己小小的虚荣心。由于私有化产品并非像公共产品那样服务于公共领域,它显得更个性化,同时也直接走到了每个人的私人领域中扮演特殊的角色,正是因为这种“零距离”,所以,如果我们购买的商品对我们的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了,如何去寻求救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关注侵权后如何救济权利的法律,它的核心就是责任承担,比如说当你的手机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爆炸了,对你造成了身体伤害,那作为消费者,你会如何选择?立法者制定法律既需要平衡利益,也需要尊重一些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习惯。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为了能够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可以找到承担责任的一方,所以立法者选择了和消费者接触频率高,也是对产品本身负有保障义务承担多的生产者、销售者。但是这个法条的内涵是在于,消费者维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赔偿或承担连带责任,这当中的内涵是在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比如说你的手机爆炸导致你受到伤害,作为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当初卖给你手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你直接找生产者赔钱都可以。销售者赔偿之后你就不可以再去找生产者承担责任,反之亦然。但如果手机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生产者或其他第三方导致的,那么销售者在对消费者承担赔偿之后可以去寻求生产者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追偿。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不真正的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原则上只可以在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进行二选一的选择,不可以要求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利益、平衡利益,尽可能去照顾到各方权益,但是,产品侵权责任更多还是在维护消费者一方的权益,所以,立法层面已经有所保障,剩下的关键就是被侵权人是否真的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履行义务是一种守法的体现,同样,行使权利也是守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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