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_劳动合同的期限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劳动合同的期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劳动法属于理解加记忆性的知识考点,其中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一个高频考点。对于初次学习法律的同学们来说,这是一个比较枯燥的知识点,随着考察频率和难度的提高,细节性的区别考点尤为突出。其考察多以选择形式为主,只要细节掌握到位,正确率会很高,因此,需要大家着重理解记忆。
【例题】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到期自动续期3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知,B项符合第2款第(2)项之情形,当选;D项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A项不符合第14条第2款第(1)项“连续”满10年的条件,不选。
本题司法部答案为B、C、D,我们认为有异议,C项不当选。C项表面上似乎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之情形,但根据该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C项未考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应选。故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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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劳动法属于理解加记忆性的知识考点,其中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一个高频考点。对于初次学习法律的同学们来说,这是一个比较枯燥的知识点,随着考察频率和难度的提高,细节性的区别考点尤为突出。其考察多以选择形式为主,只要细节掌握到位,正确率会很高,因此,需要大家着重理解记忆。
【例题】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到期自动续期3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知,B项符合第2款第(2)项之情形,当选;D项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A项不符合第14条第2款第(1)项“连续”满10年的条件,不选。
本题司法部答案为B、C、D,我们认为有异议,C项不当选。C项表面上似乎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之情形,但根据该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C项未考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应选。故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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