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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纠纷法律咨询 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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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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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广州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实践中,有些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虽然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时,个别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的签名,从而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被伪造签名的股东往往经过较长时间才得知情况,当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时,就会出现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只能申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但法律规定须在股东会召开之日起60日内行使该撤销权才是有效的,否则过了60日的除斥期间,权利人的撤销权将归于消灭。这样的话,受损害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案件,确认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案情:徐某系大成公司股东,近日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大成公司于5年前在未通知徐某的情况下,召开了届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徐某将其在大成公司的全部出资30万元股份转让给王某。该决议上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故起诉要求确认大成公司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大成公司认为徐某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大成公司于5年前作出的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是在未通知徐某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该决议上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故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决议。因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徐某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判决确认大成公司于5年前作出的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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