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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看守所刑事会见取保律师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旧区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04室
咨询:15914499615 麦律师团队 Q Q479600303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备案、广东省司法厅批准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兼职律师、噬师二十几名。办公场所位于素有“广州长安街”之称的东风窒,与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律协、市公证处等众多政府机构毗邻。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您的肯定是我们的动力!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十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其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监狱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投诉。
  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百一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百一十八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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