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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鑫霆 借名买房律师

区域:
广州 > 白云 > 白云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孙XX、李XX将其儿子孙1XX起诉至XXX人民法院,称为了晚年养老,于2003年4月23日借用儿子孙1XX的名义购买了北京XXX区XXXX房屋一套。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其已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其后,我们来北京就居住在该房屋,平时由女儿孙2XX照管,该房屋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我二人负责。近,孙1XX不知何时将该房屋房产证拿走,并告知将要把房子卖掉,我们不同意。孙1XX就趁我们不再北京期间将房屋锁匙换掉,并将我们的物品损坏。而后,我们得知孙1XX 已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妻子王XX,孙1XX和王XX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孙1XX和王XX将房屋过户至孙XX名下,如无法过户,则按照市场价150万元赔偿我们。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1XX和王XX协助孙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孙1XX和王XX不符判决,遂提起上诉。

所谓借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书面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孙XX和李XX主张的是《借名购房合同》,虽然名义上是孙XX和李XX借孙1XX的名,但实际上终目的依然是涉及房屋买卖(即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该《借名购房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司法部和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26年执业以来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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