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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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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有丰富劳动争议法律实战经验,在工作中敬业慎密,反应敏锐,思路清晰,能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找出案件的焦点,并善于结合实际情况寻求突破口,承办各类劳动案件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当事人挽回巨额财产损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一、因调岗纠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

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

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可以调岗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即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工作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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