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律咨询广州公司专业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律师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纠纷业务部,专业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为用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
1、基本案情:
某国有客运公司职工陈某,驾驶公共汽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二伤,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客运公司赔偿死者与伤者共计30余万元。公司解雇陈某,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
客运公司则认为,陈某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可依法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请求。(来源:福州网)
2、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其中,需重点理解何为“重大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 “重大损害”,《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 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可见,何谓“重大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等,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细化。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劳动者客观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照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有未尽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二是劳动者的上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如果劳动者造成损害,但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用人单位却以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为违法。
3、结论
具体到本案,陈某在发生的重大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完善人事规章制度,帮助企业改变现有机制,以便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拟定相关的实务规则,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2、代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及诉讼; 3、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4、协商谈判文书代笔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5、参与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事务服务,如保险、医疗等; 6、以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形式为公司企业提供服务; 7、其他。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案例
1、基本案情:
某国有客运公司职工陈某,驾驶公共汽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二伤,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客运公司赔偿死者与伤者共计30余万元。公司解雇陈某,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
客运公司则认为,陈某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可依法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请求。(来源:福州网)
2、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其中,需重点理解何为“重大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 “重大损害”,《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 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可见,何谓“重大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等,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细化。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劳动者客观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照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有未尽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二是劳动者的上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如果劳动者造成损害,但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用人单位却以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为违法。
3、结论
具体到本案,陈某在发生的重大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建立、完善人事规章制度,帮助企业改变现有机制,以便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拟定相关的实务规则,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2、代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及诉讼; 3、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4、协商谈判文书代笔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5、参与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事务服务,如保险、医疗等; 6、以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形式为公司企业提供服务;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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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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