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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a广州番禺区罪律师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 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现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着严格的界限和标准,不能随意变更和超越。但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部分干警对这一标准的掌握不是很好,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适用范围过于随意化、扩大化。

公安干警的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倾向主要表现为:
(一)为防止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诉,起诉而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界限,扩大了刑事拘留的范围。
(二)由于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日期有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用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延长办案时间。
(三)以拘代查,滥用拘留,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随意进行拘留审查,甚至有公安机关在对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也进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查。
(四)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家属迅速还欠,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另一种倾向是对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掌握的过于僵化,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范围。当然了这种做法的目的各种不同,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是为了增加捕教率,有的是对公安侦查工作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公安干警徇私情。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即使这些人符合条件也不得对其适用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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