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擅长争抚养权的律师 经验丰富抚养权律师
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为您普及抚养纠纷相关案例:
广州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离婚,离婚后可以要回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除非能举证对方抚养不好孩子,或者自己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让两个孩子分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刘某和祝某作为刘大、刘二的父母,对刘大、刘二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刘某请求变更刘大、刘二其中一人的抚养权,要求刘大、刘二其中一人由其抚养。对此,法院认为,是否变更抚养权,应当从有利于刘大、刘二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刘某、祝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刘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因素来确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法院分析认为:、
(一)自2010年4月祝某、刘某分居后,刘大、刘二就一直跟随祝某在番禺区生活,由祝某及其母亲和姐姐共同照顾,相互间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刘大、刘二亦适应了祝某及其母亲和姐姐的照料;另一方面两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相互间也培养了深厚的手足之情,两个孩子共同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若改变其中一个孩子的成长环境,使其与长期共同生活的母亲、手足及照顾他的亲人分离,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二)生效民事判决也已确定祝某、刘某离婚后,刘大、刘二由祝某携带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400元至刘大、刘二年满18周岁止。双方应遵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各自的义务。刘大、刘二在祝某携带抚养期间,身心健康成长,现无证据显示继续由祝某携带抚养刘大、刘二对其成长不利。
(三)祝某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福利,具备抚养刘大、刘二的物质条件。
(四)刘大、刘二出生一个多月后即与刘某分开生活,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只见过一次面。刘大、刘二对刘某的父亲形象十分陌生,对刘某母亲简某的奶奶形象更为陌生,且刘某并非在本区工作及生活,若改变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必然面临生活、学习环境的改变、照料者的变更,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必然对陌生的照料者和环境产生强烈的不适应,会影响其身心健康。由于客观原因,祝某和刘某无法共同抚养刘大、刘二,法院只有尽可能从有利于刘大、刘二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认为应由祝某继续携带抚养刘大、刘二为宜,对刘某请求判令刘大、刘二由刘某、祝某各抚养一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探望权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祝某不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故本案对刘某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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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除非能举证对方抚养不好孩子,或者自己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让两个孩子分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刘某和祝某作为刘大、刘二的父母,对刘大、刘二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刘某请求变更刘大、刘二其中一人的抚养权,要求刘大、刘二其中一人由其抚养。对此,法院认为,是否变更抚养权,应当从有利于刘大、刘二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刘某、祝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刘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因素来确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法院分析认为:、
(一)自2010年4月祝某、刘某分居后,刘大、刘二就一直跟随祝某在番禺区生活,由祝某及其母亲和姐姐共同照顾,相互间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刘大、刘二亦适应了祝某及其母亲和姐姐的照料;另一方面两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相互间也培养了深厚的手足之情,两个孩子共同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若改变其中一个孩子的成长环境,使其与长期共同生活的母亲、手足及照顾他的亲人分离,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二)生效民事判决也已确定祝某、刘某离婚后,刘大、刘二由祝某携带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400元至刘大、刘二年满18周岁止。双方应遵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各自的义务。刘大、刘二在祝某携带抚养期间,身心健康成长,现无证据显示继续由祝某携带抚养刘大、刘二对其成长不利。
(三)祝某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福利,具备抚养刘大、刘二的物质条件。
(四)刘大、刘二出生一个多月后即与刘某分开生活,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只见过一次面。刘大、刘二对刘某的父亲形象十分陌生,对刘某母亲简某的奶奶形象更为陌生,且刘某并非在本区工作及生活,若改变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必然面临生活、学习环境的改变、照料者的变更,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必然对陌生的照料者和环境产生强烈的不适应,会影响其身心健康。由于客观原因,祝某和刘某无法共同抚养刘大、刘二,法院只有尽可能从有利于刘大、刘二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认为应由祝某继续携带抚养刘大、刘二为宜,对刘某请求判令刘大、刘二由刘某、祝某各抚养一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探望权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祝某不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故本案对刘某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