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看守所法律咨询广州市刑事律师会见取保候审缓刑
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公安基地,: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上千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也比较高,本律师团队办案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广泛的社会人脉,愿意竭诚为您提供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优势:专业。
注意事项: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条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团队理念是真心为您付出,真情为您疾呼。以实现当事人大利益为己任,如果您选择了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就不是单 个律师在帮您,而是整个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团队在为您提供服务!
本团队在该业务领域提供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交流;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审查管辖;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会见被告人;
调查和收集证据;
出庭辩护;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注意事项: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条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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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交流;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审查管辖;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会见被告人;
调查和收集证据;
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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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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