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擅长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律师 租客不肯搬咨询
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搬要继续付租金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要按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不是租金。如下面这个案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承租人仍不肯搬,出租人起诉腾房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不需要解除,继续使用房屋期间应支付房屋使用费而不是租金。本案幸好法官为避免诉累直接判决了使用费,如果法官刻板一点驳回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要求另案起诉支付使用费就麻烦了,还要二次起诉。
判决书节选:
根据《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的约定,姜某至迟应于2018年2月28日向李某交还房屋,但直至本案二审时双方才于2019年4月14日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按照上述约定,姜某理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李某计付腾退房屋所产生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李某起诉要求姜某计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指向的即是上述《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中约定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虽其表述有误,但其诉求有合同依据且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免诉累,本院支持该项支付请求,但明确该款项为占用房屋的费用而非租金。鉴于姜某已于2019年4月14日向李某交还涉案房屋,故其实际应向李某支付的费用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止,共计410天、123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与承包合同,储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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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节选:
根据《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的约定,姜某至迟应于2018年2月28日向李某交还房屋,但直至本案二审时双方才于2019年4月14日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按照上述约定,姜某理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李某计付腾退房屋所产生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李某起诉要求姜某计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指向的即是上述《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中约定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虽其表述有误,但其诉求有合同依据且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免诉累,本院支持该项支付请求,但明确该款项为占用房屋的费用而非租金。鉴于姜某已于2019年4月14日向李某交还涉案房屋,故其实际应向李某支付的费用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止,共计410天、123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与承包合同,储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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