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二手房买卖过户纠纷律师代理实力好胜率高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房产纠纷律师服务:
1、商品房、二手房、别墅买卖纠纷,商铺、写字楼、公寓买卖纠纷,定金纠纷,违约金纠纷等;
2、房产过户纠纷、交房与付款纠纷、房屋设计变更纠纷、房屋规划问题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装修装饰纠纷、退房纠纷、侵权纠纷、外加与中介居间、代理、纠纷;
3、房产分割及赠与、离婚析产、继承析产、兄弟姐妹分家析产等、房屋赠与;
4、其他房产纠纷(一)房屋租赁、商铺租赁,写字楼租赁 :进场费退还纠纷、定金退还纠纷、违约金纠纷等(二)房屋拆迁: 拆迁谈判、拆迁裁决、拆迁估价纠纷、政府信息公开、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补偿款分配纠纷等;(三)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产买卖纠纷;(四)房地产公司、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 房产项目法律顾问公司专项。律师的作用是为企业规避风险,换回损失,保护企业利益。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主要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帮助业主委员会运作、业主维权等。
法律知识: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责任形式。这从法律上明确了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的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故两者可并用。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以专业、规范、追求卓越为宗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房产律师服务,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口碑的同时,也树立了服务品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1、商品房、二手房、别墅买卖纠纷,商铺、写字楼、公寓买卖纠纷,定金纠纷,违约金纠纷等;
2、房产过户纠纷、交房与付款纠纷、房屋设计变更纠纷、房屋规划问题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装修装饰纠纷、退房纠纷、侵权纠纷、外加与中介居间、代理、纠纷;
3、房产分割及赠与、离婚析产、继承析产、兄弟姐妹分家析产等、房屋赠与;
4、其他房产纠纷(一)房屋租赁、商铺租赁,写字楼租赁 :进场费退还纠纷、定金退还纠纷、违约金纠纷等(二)房屋拆迁: 拆迁谈判、拆迁裁决、拆迁估价纠纷、政府信息公开、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补偿款分配纠纷等;(三)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产买卖纠纷;(四)房地产公司、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 房产项目法律顾问公司专项。律师的作用是为企业规避风险,换回损失,保护企业利益。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主要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帮助业主委员会运作、业主维权等。
法律知识: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责任形式。这从法律上明确了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的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故两者可并用。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以专业、规范、追求卓越为宗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房产律师服务,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口碑的同时,也树立了服务品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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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