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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律师 法定继承遗嘱遗赠转继承代位继承继承权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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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招志南律师 15918794024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是广州专打遗嘱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共有财产分割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诉讼分割遗产、房产,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法律知识:一、法定继承的特征是什么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5、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可以并存。
  二、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三、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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