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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口碑好的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注重团队式服务,摒弃了中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单兵做战,各自为战地传统服务方式,能够有效的处理各类房产法律纠纷,获得了客户高度评价。
法律知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没有规定催告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因为合同法对此没有特别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论采用何种催告方式,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实施了催告行为,且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就应当认定催告行为成立。同时,解释即指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属于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并规定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催告后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这里仅规定的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理期限为3个月。但是,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理期限应当规定多长时间,在讨论时曾有几种不同的提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规定为1个月,这样能够尽快督促违约方履行合同,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尽量减少从而体现出对违约方的制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还有观点认为,可以规定为6个月,因为这样可以给予违约方以必要的准备和补救时间。因为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完整和真实的缔约目的,只有合同全部履行,才能使缔约目的得以实现,时间规定过短,容易导致因仓促而不足以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合同被迫解除。解释终将合理期限规定为3个月。因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合同标的较大,履行期间相对较长等特点,不同于其他商品买卖合同。如果催告履行的期限规定过短,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过于严格,进而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如果催告履行的期限规定过长,则不利于对守约方的保护,有可能因合同没有及时解除而导致损失扩大。
业务范围:
一、房地产诉讼:
1、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其他房产(商铺、写字楼、公寓、别墅、厂房等)买卖纠纷(购房定金纠纷、中介佣金纠纷、合同解除纠纷、合同继续履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售后公房买卖纠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房产抵押纠纷,房产担保纠纷。
2、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3、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4、公房承租权、居住权纠纷。
5、产权共有确权纠纷,房地产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婚前房产析产确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等纠纷。
二、房地产非诉讼:
1、审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查验、核实房屋买卖的法定证明文件。
2、审查、修改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
3、协助委托人进行买卖谈判,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广州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对相关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把关。
4、协助委托人向房屋买卖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包括出具《律师函》等)。
5、其他非诉讼律师法律服务
6、建筑、房产、物业管理等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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