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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打加盟合同官司律师 天河区白云区专业打退加盟费律师

区域:
广州 > 白云 > 白云大道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合同专业律师团队,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等事宜。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加盟合同中未约定加盟费但约定了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仍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其他费用视为加盟费。
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
(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广州市天河区加盟合同,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被特许人取得特许权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种对价的规范名称应当是特许权使用费。实际订立的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参股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约40%的合同中仅约定了"保证金、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此时,特许人经常抗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应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加盟合同无效咨询,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擅长打加盟合同官司,故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对此,笔者认为,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其获取特许权所支付的对价。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人的权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应条款,应视为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同时,特许人虽然没有具体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从整个合同而言,约定了其他名目的费用,已经体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偿性特征,并且通过其他费用,特许人已经能够间接地实现其许可他人使用其特许权获得收益的经济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就否定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白云区打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纠纷厉害的律师解除合同索赔咨询
广州加盟商无法帮忙辅助开业及经营,加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陈某与瑞鱻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看点:特许人不具备核心经营资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冠味至A尊”并非瑞鱻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瑞鱻公司的商号及服务标志;瑞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陈某提供过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等信息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瑞鱻公司提交的《带店师傅表》仅表明其派人去陈某处进行过培训,也不能证明瑞鱻公司将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给陈某;《带店师傅表》中载明的“物流太慢、瓦罐安放无法解决”等问题也说明瑞鱻公司并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因此法A院认为,瑞鱻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陈某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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