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帮助公司用人单位代理劳动仲裁案件的律师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州知名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本律师团队在李超本主任与招志南副主任律师的领导下推行国际服务标准,以体现本所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这种先进的运作模式不但可以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特别是可以为客户提供适当、有效的服务,从而实现本所客户至上、服务专业的宗旨。
劳动仲裁法律知识:
仲裁庭开庭裁决,庭审时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
(8)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9)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案件,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0)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11)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意见有遗漏和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后,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按本规程独任处理。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仲裁诉讼法律服务方面:1、因工资、加班费、提成、奖金等引起的劳动纠纷 2、工伤与职业病赔偿纠纷 3、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纠纷 4、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5、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纠纷 6、竞业禁止纠纷 7、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8、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方面:
1.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诉讼,并提供相关谈判、调解服务;
2.起草、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劳动法律文件,完善企业的人事规章制度;
3.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裁员)提供方案设计;
4.就工伤赔偿案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5.为企业并购或者分立项目提供劳动法律咨询;
6.提供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大陆的劳动法律服务。
7、其他劳动法律服务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劳动仲裁法律知识:
仲裁庭开庭裁决,庭审时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
(8)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9)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案件,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0)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11)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意见有遗漏和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后,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按本规程独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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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法律服务方面:1、因工资、加班费、提成、奖金等引起的劳动纠纷 2、工伤与职业病赔偿纠纷 3、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纠纷 4、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5、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纠纷 6、竞业禁止纠纷 7、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8、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方面:
1.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诉讼,并提供相关谈判、调解服务;
2.起草、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劳动法律文件,完善企业的人事规章制度;
3.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裁员)提供方案设计;
4.就工伤赔偿案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5.为企业并购或者分立项目提供劳动法律咨询;
6.提供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大陆的劳动法律服务。
7、其他劳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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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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