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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公安的立案标准 广州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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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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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毒品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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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公安的立案标准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虚开发票?
  1.虚开、非法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A、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开发票罪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禁止非法、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三)非法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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