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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案件律师咨询与代理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一个只专注于劳动争议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是广州地区值得信赖的劳动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之一,专注于劳动法律的实践。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均精通劳动法律方面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竭诚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供专业、、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完整的法律顾问服务解决方案。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关于我们:
劳动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薪金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竞业禁止纠纷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纠纷案件
(3)代理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案件
(4)其他劳动纠纷案件
(5)为公司企业制定建立劳动人事相关制度
(6)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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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59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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