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专业劳动纠纷律师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代理劳动纠纷仲裁或诉讼,代理各种劳动纠纷案件上千起,法律娴熟,经验丰富,高胜诉率,收费合理。为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劳动律师法律服务。
关于电子证据法律知识: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违纪事实固定的证据有效的是一些书证,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单、保证书、违纪情况说明等;其次还会伴有一些视听资料或证人证言、第三方投诉等。电子数据理论上也可以成为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呢。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在证明待证事实上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过,将电子数据结合客观事实,证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并非不可能。如证明员工存在旷工的,微信、微博等显示的员工旅游的照片,结合员工实际未出勤亦未请假的事实,时间吻合,那么在证明待证事实上的把握是很高的。所以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但又不能仅凭借电子数据,否则会显单薄,对企业的员工处理操作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形式?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形式,结合实际操作中常见的解除情形,这里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说明:
1、辞职。对于员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书面通知。所以此时如果劳动者通过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严格从法律上讲,通知的形式不合法,原则上并不必然导致法定结果(劳动关系解除)。当然如果公司认可的,则另说,这就涉及对电子数据的自认了。2、协商解除。顾名思义是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并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解除类型。就此类解除模式,同样需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否则并不能有效实现协商解除的目的。所以,在这种解除情形下,电子数据同样不能取代书面协议。
3、过错性解除。这里是指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采取单方解除的一种处理类型。过错性解除,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方可实现解除效果。在实际操作中,此时的决策权在企业,企业仅存在一个通知义务。换言之,只要能证明实际告知员工处理结果即可。企业通过快递、电子数据等实现通知亦可行。但要保证员工实际知悉为上。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资案件相关服务: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等纠纷;
4.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5.因社保问题引起的劳动纠纷;
6. 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并要求相关经济赔偿;
7. 竞业禁止纠纷
8.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9.制作健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10.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1.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真诚为您服务 希望在一次优质满意的服务后 成为您终身信得过的朋友!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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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违纪事实固定的证据有效的是一些书证,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单、保证书、违纪情况说明等;其次还会伴有一些视听资料或证人证言、第三方投诉等。电子数据理论上也可以成为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呢。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在证明待证事实上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过,将电子数据结合客观事实,证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并非不可能。如证明员工存在旷工的,微信、微博等显示的员工旅游的照片,结合员工实际未出勤亦未请假的事实,时间吻合,那么在证明待证事实上的把握是很高的。所以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认定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据,但又不能仅凭借电子数据,否则会显单薄,对企业的员工处理操作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形式?
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形式,结合实际操作中常见的解除情形,这里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说明:
1、辞职。对于员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书面通知。所以此时如果劳动者通过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严格从法律上讲,通知的形式不合法,原则上并不必然导致法定结果(劳动关系解除)。当然如果公司认可的,则另说,这就涉及对电子数据的自认了。2、协商解除。顾名思义是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并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解除类型。就此类解除模式,同样需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否则并不能有效实现协商解除的目的。所以,在这种解除情形下,电子数据同样不能取代书面协议。
3、过错性解除。这里是指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采取单方解除的一种处理类型。过错性解除,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方可实现解除效果。在实际操作中,此时的决策权在企业,企业仅存在一个通知义务。换言之,只要能证明实际告知员工处理结果即可。企业通过快递、电子数据等实现通知亦可行。但要保证员工实际知悉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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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等纠纷;
4.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5.因社保问题引起的劳动纠纷;
6. 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并要求相关经济赔偿;
7. 竞业禁止纠纷
8.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9.制作健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10.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1.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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