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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判刑 广州天河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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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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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文章来自于许义娜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刑法》201条,逃税罪,实际发生了逃税的结果,国家税收已实际发生了损害的后果。该罪,量刑高七年,两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大白话就是可以只要钱不要人,交钱可免刑。



《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至今犯罪构成还没有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明确,按行为犯判决的案例,以及没有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损害国家税收结果的“虚开”定罪为虚开罪的案例,并不乏见。该罪,量刑高无期(2011年9月之前是死刑),三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该罪,没有交钱免刑的规定。大白话就是,既要钱又要人,交了钱也要抓人。

法律条文落实到现实就是,无论多大的逃税案,只要财力相济,都能在行政阶段解决。所以,去年火爆的逃税案,几个亿,也能在行政阶段完美了断,岁月静好,美人如斯。所以我们看到,实务中大量发生的是逃税罪,但税务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还十分的残酷,即使按新的已提高税额的司法解释,虚开专票税额5万以上,即应刑事立案,虚开票税额250万以上,已是妥妥的十年起大刑侍候。



虽然也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过死刑,但近日看到群友发的一则消息,还是甚是惊悚。



“1994年10月27日,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发布会,通报5起重大非法印制、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 6名案犯被依法判处死刑,于当日分别在当地执行死刑。这是自新税制实施以来,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批因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死刑案。”



刑法的主要目标,打击犯罪,只有具有一定程度以上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对犯罪的量刑轻重,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可见,法定刑的轻重应是依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而定,这也是符合社会大众朴素的公平观、正义观。那么,201条(逃税罪)和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究竟有何巨大的差别,以致量刑会是如此的悬殊?!



然,两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上却并没有任何的不同,都是指向——侵害国家税收。如果,一定要非要说出什么差别来,那就是,两罪侵害的税种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是——增值税,而逃税罪侵害的是——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各税(严谨的讲,也还包括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关的增值税)。



简而言之:

侵害增值税,罪恶深重,高判无期!

侵害其他各税,罪恶一般,高判七年,可以法外开恩,交钱免刑!





鹤立税群的增值税,如冰冷的公主,不容亵渎,冷血高贵,睥睨众生,为何能够这般?无他也,增值税,国之重税也,独占国家总税收近四成,沉甸甸的国家税收压舱石。国家拼力要保卫的大蛋糕,岂容小民染指。



追溯立法,在1994年实行新税制征收增值税之时,《79刑法》只有偷税罪,“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量刑三年。该罪名,对国之重税——增值税,力不从心,以致当局启动“类推”大杀器(现行刑法罪刑法定,禁止类推),找了可以判死刑的百一十八条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对付虚开。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发布设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罪名,高量刑死刑。其后写入《97刑法》放入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19年5月1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的死刑量刑废除。



是的,与国家争利,其罪当罚!国家拼力保护大香甜的蛋糕,应时之举,不惜单独为增值税一个税种立法,专门设立一个非常重罪的新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是,税可以分出高低贵贱吗?!



两年多了,这个慨叹,一直萦绕心中,很沉重,很残酷,却又是非常的现实,实实在在摆在很多人的面前,无法挣脱。直面了不少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还有他们的家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刑,几乎毁灭他们的人生。

实际上,所有的逃税罪(其他税)一定是发生了侵害税收的结果,但,相当部分的虚开案,却是未必。没有、甚至也不可能导致增值税税收损失的虚开案,并不乏见。以所涉的税种分别定罪,特别是虚开以行为犯定罪(实务中持该观点的司法者还大有人在),由于两罪巨大的量刑差异,导致极度的不公平,甚至是不正义。



而且,一些虚开案件,对涉案交易的真伪判定,争议巨大。一些被认定为“虚开”的交易模式,在民商法层面却是受到尊重。然而,因司法者观念的不同、价值取向的不同、理解角度的不同、社会阅历的不同、对市场交易认知程度的不同,对一个同样的交易行为,却会有着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的定性。



这些虚开案的当事人,和偷逃其他税(201条 偷税罪)的人相比较,有更大的恶性,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吗?否也!为之悲鸣长叹。每遇到这类案件,我往往会向司法者发出“税有贵贱乎?”的天问,期以司法者的悲悯之心,以大的善意去评判涉案交易模式和罪过程度,宁失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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