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专业房地产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口碑好胜诉率高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 收费合理,胜诉率高,成员律师精通各类型房产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逻辑思维敏捷,善于谈判协调,法庭辩论说服力强,曾成功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房产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二审及再审的疑难房产纠纷案件。
法律知识:
商品房买卖中的房屋所有权从什么时间转移
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后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属不动产,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那些认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到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公证,购房者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房产官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商铺、写字楼、别墅、厂房、公寓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业务范围:
一、房地产诉讼: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定金纠纷、中介佣金纠纷、合同解除纠纷、合同继续履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售后公房买卖纠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2、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3、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4、公房承租权、居住权纠纷。
5、产权共有确权纠纷,房地产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婚前房产析产确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等纠纷。
二、房地产非诉讼:
1、审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查验、核实房屋买卖的法定证明文件。
2、审查、修改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
3、协助委托人进行买卖谈判,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广州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对相关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把关)。
4、协助委托人向房屋买卖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包括出具《律师函》等)。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法律知识:
商品房买卖中的房屋所有权从什么时间转移
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后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属不动产,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那些认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到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公证,购房者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房产官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商铺、写字楼、别墅、厂房、公寓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业务范围:
一、房地产诉讼: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定金纠纷、中介佣金纠纷、合同解除纠纷、合同继续履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售后公房买卖纠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2、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质量纠纷,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3、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4、公房承租权、居住权纠纷。
5、产权共有确权纠纷,房地产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婚前房产析产确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等纠纷。
二、房地产非诉讼:
1、审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查验、核实房屋买卖的法定证明文件。
2、审查、修改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
3、协助委托人进行买卖谈判,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广州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对相关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把关)。
4、协助委托人向房屋买卖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包括出具《律师函》等)。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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