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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专业合同纠纷诉讼律师法律服务咨询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专职为国内外个人或者公司企业提供专业民商事律师法律服务。我们结合多年累积的丰富执业经验,注重法律法规的更新、崇尚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特别注重资深律师及青年律师人才的引进和专业性指导,定期举行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疑难案件的讨论及研究。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大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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