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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拘留怎么判 跟销售金额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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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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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案情回顾:开网店售假被抓
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女)伙同吴某,租赁仓库销售或储藏窝点,并先后雇佣陈某、郭某负责仓库管理和发货或负责拍摄商品和网页设计,通过淘宝网上的“天道服饰”网店,对外销售假冒AbercrombieFitch(AF)注册商标的服饰。2010年12月20日,徐汇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从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假冒AF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000余件。经审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元;经估价,上述查获的部分未销售侵权商品货值为人民币125146元。

      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7万元,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以处罚。在庭审中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终法院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陈律师说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
      本案中,张某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张某的犯罪行为已十分严重,法院之所以对其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同时积极的检举揭发;
      第二,也是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告人家属主动与AF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取得联系,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与权利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这也是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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