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律师开庭服务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是广东省广州市专业型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历多年头依然保持100%好口碑。
法律知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2.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四、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七、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八、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九、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十、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十一、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领域:
1、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纠纷;2、工资纠纷问题; 3、双倍工资的支付情况; 4、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 5、关于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偿问题; 6、单位随意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任意调工资引起的纠纷; 7、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8、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 9、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10、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等。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法律知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2.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四、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七、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八、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九、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十、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十一、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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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纠纷;2、工资纠纷问题; 3、双倍工资的支付情况; 4、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 5、关于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偿问题; 6、单位随意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任意调工资引起的纠纷; 7、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8、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 9、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10、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等。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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